(1)煤氣站發生停電、停水等事故后的停氣,應按規定進行。
(2)有計劃全站停氣應按下列程序進行:
①召集安全救護人員及其他職能人員研究并制訂停方案,確定停氣時間并通知用戶;
②停氣時通知用戶關閉爐前閥門和燒嘴,打開各自的放散閥門;
③煤氣發生爐轉人冷備用,關閉發生爐煤閘板,停止供風、停電濾器,加大飽和蒸汽供應量,拉開鐘罩閥放散;
④停排送機和鼓風機,打開電濾器蒸汽吹掃閥門,打開各部的放散管;
⑤停循環水泵;
⑥經探測全部發生爐認為已經熄滅,停止全站的蒸汽吹掃;
⑦起動排送機用空氣吹掃全廠管道,然后在廠區管道上取樣化驗合格時可停止吹掃;
⑧放出水套汽包等積水,停止儀表運行,停排送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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